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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盖缺失导致网约车受损, 停运损失谁来“买单”?

发布时间:2024/10/4 19:23:21

  债掌门(债权转让管理法律平台)小编整理发布:

     某日,张先生驾驶网约车正常行驶,车辆的左前轮、左后轮压到无井盖的地井导致轮胎受损,无人员受伤。涉案地井的权属及管理归属于某管理单位,某管理单位在保险公司投有公共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张先生将车辆拖至4S店维修,因维修费用高于车辆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将车辆定为全损。某管理单位积极配合张先生向保险公司理赔,并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张先生。三方多次沟通赔偿问题,就其中停运损失一项,某管理单位和保险公司均拒绝赔偿。三方协商未果,张先生向西城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某管理单位和保险公司赔付其停运损失。

  庭审中,某管理单位和保险公司均不同意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拒绝赔偿张先生停运损失。保险公司辩称,某管理单位在该公司投保有公共责任保险,保险条款约定了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属于免赔范围,故不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案地井因缺失井盖导致张先生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失,某管理单位作为涉案地井的权属及管理单位,其在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应当对张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先生驾驶的车辆为营运车辆,因本次事故导致车辆被定为全损,在购买新车并办理营运手续之前确实存在停运损失。法院根据张先生提交的事故发生前各网约平台的营运收入流水及新车运输证办理的合理时间,认定张先生主张的停运损失数额合理,应予支持。因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故在保险公司充分履行对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情况下,仍应由侵权人即某管理单位进行赔偿,法院对于张先生主张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法院最终判决某管理单位赔偿张先生所主张的合理停运损失。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