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 首页 手机站
债掌门
  1. 免费注册
  2. 登录

申请执行人进行债权转让,法院:不准

发布时间:2024/12/15 15:40:12

债掌门(债权转让服务法律平台)小编整理发布:

“借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在司法实践中,有部分申请执行人本身亦是被执行人,面对法院的强制执行,其将相关债权低价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试图以此“保全”自己的财产。近日,马村法院通过严格审理,让“转让人”计划落空。

案情简介:

原告焦作市某公司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李某返还焦作市某公司借款本息。进入执行程序后,张某向法院提交其与焦作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请求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经过系统检索,发现焦作某公司在全省范围内存在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且均未执行完毕。

法院审理:

对相关权利人提出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该审查既包括对申请变更执行当事人之法定要件的审查,也包括对该变更申请是否损害执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审查。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焦作市某公司作为债务人已有多起执行案件被其他法院立案执行,其明知自己尚欠债务未清偿,仍将其案涉债权转让给张某,降低其偿债能力,客观上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故对张某变更申请执行人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当认定为无效,相关行为人也有可能面临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