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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参加工作前的服兵役时间是否应当计算工龄?

发布时间:2024/10/20 22:27:11

   债掌门(债权转让平台-招城市合伙人)小编整理发布:

     刘先生于1999年入伍,退伍后参加工作,2020年4月入职T公司,后于当年12月与T公司及其外地分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将劳动关系转移至分公司。2022年1月,该分公司向刘先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刘先生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绩效奖金等。仲裁及一审判决支持了刘先生的部分请求,刘先生上诉至北京三中院。

  北京三中院认为,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具体金额是案件的争议焦点。要想确定总额,必须先确定刘先生依法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天数由其工龄决定,具体为: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刘先生提交的社保缴费信息显示,其工作时间自2002年11月起,计算至2022年1月解除劳动合同时不足20年。但刘先生认为,其在正式参加工作前的服兵役时间也应计算入工龄。

  服兵役时间是否可以累计计算入工龄?经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条规定:“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本案中,根据刘先生提交的入伍证明和退伍军人优待证,其曾服兵役2年1个月。北京三中院认为,在计算带薪年休假时,该时间应当计入工龄。经计算,法院认定刘先生的累计工作时间超过20年,依法享有15天年休假,并依据刘先生的工资标准及其已休年休假情况核算数额,维护了刘先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