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一件代发”赚差价,却被供货商拒收退货?
发布时间:2024/9/5 18:12:18
债掌门(债权转让法律平台)小编整理发布: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一件代发”模式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 本 案 情
李某在某批发平台上寻找供货商,挑选想要售卖的商品放入其自营的社交平台网店。消费者在其网店下单后,李某通过数据搬家软件将订单信息推送到批发平台上的供货商订单中,由供货商负责发货,李某从中赚取两平台订单差价。
某日,李某在批发平台上就一款连衣裙与某服饰商行协商,约定以“百分之八左右”退货率和60元/件的较低单价进行交易。随后李某在其店铺上架该款连衣裙,定价为批发价的两倍,三天内销售了400件,由服饰商行以李某网店名义向消费者发货,并提供其仓库地址接收退货。后消费者大量退货,服饰商行在签收32件退件后,拒收了23件,大部分拒收件已不知去向。李某遂将退货地址改为自己的地址,自行接收了后续退件,并向消费者支付了退款。
李某主张:因服饰商行拒绝承担退货退款义务并导致部分退件遗失,其不得不向消费者垫付全部退款,请求法院判令:服饰商行支付成交订单的差价及数百件退件的退款。
服饰商行辩称:李某要求服饰商行对消费者承担退款义务没有依据,服饰商行有权拒收退货,退件遗失责任应由李某自行承担。
裁 判 结 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
一、某服饰商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李某支付32件已签收退件的货款1920元、7件拒收退件的货款420元,共计2340元;
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已生效。
裁 判 理 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李某与服饰商行磋商确定以“一件代发”模式向李某社交平台网店的顾客销售连衣裙,但双方对售后、退款义务没有明确约定,进而引发后续分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根据磋商中所表达的内容,结合交易性质、目的、习惯等因素,以及公平原则综合判断。
01
从交易目的来看,李某不享有法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权
本案中,李某通过“一件代发”模式赚取两平台交易差价,并非出于自身消费需要,而是有明显盈利目的的商业行为,其与服饰商行形成商事合同关系,该行为并未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
02
从交易习惯和双方约定来看,李某享有有限的退货权
李某在询价后和服饰商行确定批发价,再自行定价对商品进行零售,由服饰商行一件代发,其利润来源仍来自采购差价,故双方系零售与批发的关系。根据双方的口头约定,服饰商行同意以退货率“百分之七八”进行“一件代发”。李某作为有经验的电商从业者,应当知晓供货商承担的“一件代发”义务并不当然包括代发后的售后义务,双方约定的退货率是服饰商行所承担的售后义务的范围。故本院根据双方意思表示和风险收益一致性,认定李某在总单数400件的8%范围内享有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服饰商行应向李某退回32件商品的货款1920元。
03
公平原则和减损规则下,服饰商行需对因其原因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服饰商行提供了仓库地址接受消费者退件,但在收到总单数8%数量的退件后拒收后续退件。其理应预见到拒收可能导致退件丢失或消费者不再寄回,在已实际收到全部货款的情况下,本可以先行代为签收避免损失扩大,故服饰商行的拒收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应对退件遗失的损失予以分担。根据公平原则,酌定某服饰商行对丢失退件承担30%的退款责任。